工资只发“最低数” 加班月月超极限
职工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是五六千元,直到日前老板与他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刘先生才发现其中有猫腻。
刘先生说,他在一家私人的汽修店当汽修工。当初,老板信誓旦旦地说,过了试用期,每月收入不会低于5000元。可当他拿到劳动合同时,发现企业与他约定的工资是上海市最低标准工资,他便与企业交涉。老板告诉他,只要他愿意加班,每个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果然,他每个月确实能够拿到5000多元,但他每个工作日都要加班两三个小时,双休日也基本都要上班。刘先生说:“那几年里,我到底加了多少班,自己也数不清。”前不久,在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老板告诉他不再续签。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剔除了他的加班费。至此,看上去月收入五六千的刘先生,经济补偿金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计算,这番神操作,令刘先生大呼胸闷,随即向本报咨询。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董兆华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无懈可击,但暗中却侵犯了刘先生的劳动权益。董兆华分析,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到底是每月5000元工资,还是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是当事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则上都是可行的。
当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的月收入应该与同车间同岗位的其他职工相近相似。企业之所以与刘先生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有二。其一,由于上海市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将加班费等非经常性的收入纳入计算中,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合法”地剥夺了刘先生的收入。其二,加班费是以日常工资为计算基数,工资越高,加班费越高,用人单位以貌似合法的手段减少了刘先生部分的加班收入。
董兆华接着分析,当然,企业的这种做法并非无懈可击。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工时制职工每月加班不超36小时,刘先生所在企业长时间加班,就是违法行为之一。而且,刘先生所在企业的加班是基本固定时长,这就有把加班当作正常工作之嫌,刘先生也可以凭这些依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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