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失误两次多发工资遭辞退,能索要赔偿金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曹德伟)负责核发员工工资的会计两次出现失误,多发了四千余元,公司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举动合理吗?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认为某电器公司解除与会计小文(化名)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三万余元。
2018年10月,小文来到句容某电器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主要负责工资核发。2021年6月,在给员工小刚发工资时,多发了四百余元;同年10月,向小林发工资时,又多发放了四千余元,7天后,小林退还了多发款项。
两次出现差错,2021年11月,电器公司便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在未履行通知工会手续的情况下与小文解除了劳动关系。
小文感到事故不大,且已得到处理,用人单位此举明显非善意,便向句容市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电器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小文支付经济赔偿金三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便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需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在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具有单方解除权,对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要严格把握。本案中,根据该公司陈述,小文的违纪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给小刚多发放工资。从主观过错来看,其主观过错较轻;从违纪频率来看,工作三年多的时间内,存在两次违纪行为,重复频率较低且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较小。因此,电器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电器公司应当向小文支付赔偿金三万余元。
判决后,某电器公司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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