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两处收入,不同公司,是否可以选择工资薪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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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群里有小伙伴问:
个人取得两处收入,不同公司,是否可以选择工资薪金申报?
这个问题确实让人头大,好多小伙伴留言回答,但答案也是各不相同:
下面小编给大家好好捋一捋这个事情,梳理清楚
案例
实务解析
孙某受A公司委派,在B公司任职,A公司每月发放3000元工资给陈某,B公司每月发放给孙某工资4500元。期间,孙某自行应聘在C公司进行工作,每月取得薪水3800元。
不考虑其他扣除项,A、B、C公司以及孙某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个人申报?
一、A、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按解析:
1、A单位属于派遣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不扣减费用,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10%-105=195元
2、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二、C公司无法获知孙某在其他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3%=9元
三、孙某取得三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固定一处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缴个税=(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某应补缴个税=1005-(195+30+9)=771元
以上是正确的处理方法,然而由于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的设置问题,目前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修正处理方法。
四、切合目前个税申报系统的处理方法:
1、A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孙某所得不足3500元,没有个税产生。
2、B公司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3、C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3%=9元
4、孙某取得三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固定一处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缴个税=(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某应补缴个税=1005-(30+9)=966元
实务
报表填制
一、企业报表的填制。
企业根据各自公司的个税计提情况,填制“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申报企业员工个税。
二、孙某自行选择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合并申报,申报表如下填制(申报表格式各地有不同):
其他需要合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了个人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外,还有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需要进行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申报方法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申报方法类似: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大家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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