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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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雇袁某等4名农民工到其承包的项目上施工,工程结束后,杨某欠袁某等人84115元工资未支付。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多次通知杨某在指定时间到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支付其应付的劳动报酬,杨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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