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因不愿意支付2千元工资,最终被判赔30万且刑事处罚
“老板因不愿意支付2千元工资,最终被判赔30万且刑事处罚!”北京门头沟区,苏先生通过应聘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可在工作过程中,老板却要将苏先生调离入职时约定的工作岗位。对此苏先生不同意,并提出离职。老板同意了苏先生离职的诉求。
可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却发生了分歧。苏先生认为,公司应该按三个月整给其结算工资,即应当将节假日也计算在内。但老板却认为应该按苏先生实际工作两个月零十九天来结算工资。双方分歧的差价约为两千元。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苏先生住在公司宿舍,不愿意离开。可不曾想,老板随后却带着几名员工来找苏先生,强迫苏先生同意按实际天数来结算工资,苏先生不同意时。老板与几名员工就对苏先生进行殴打,并将其殴打至轻伤。
苏先生被迫只能妥协,随后老板当场按其一方的工资计算标准,给苏先生支付工资。事后苏先生立即报警求助。随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
老板自认为殴打、逼迫苏先生同意其一方的工资计算方式,就可以省下2千元。结果其目无法纪的行为,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
首先,《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结果工资时不能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也就是说,老板一方主张按实际工作天数来结算工资是违法行为。
其次,《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在苏先生一方已经明确其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老板指使他人对苏先生实施殴打,致使苏先生被违背意愿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即便苏先生当时是同意了老板的工资计算方式,且已收了钱。但由于苏先生当时是被迫同意的。因此事后苏先生可以主张予以撤销。换而言之,老板是白折腾一场,且要被刑事处罚。
最后,苏先生被殴打成轻伤,有网友认为是以故意伤害罪受刑事处罚。
实则不然!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目的只是想通过伤害被害人的身体来实现个人目的。本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具体到本案中,老板当时的主观目的是想通过伤害苏先生身体的方式,来实现其不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给苏先生结算工资的目的。
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方给员工结算工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是社会正常公共秩序。换而言之,老板的行为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刑法同时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视为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老板等三名行为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更重要的是,公司还因此判处赔偿苏先生30万元。
也就是说,老板因不愿意多付2千元而以身试法,结果这一操作不仅要被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赔偿30万元!这就是其目无法纪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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