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大PK!员工vsHR,加班工资诉求的碰撞,劳资证据之间的博弈,HR应如何做到有备而战?
加班工资纠纷,双方证据的“博弈战”
加班工资纠纷,实际上就是一场证据的“博弈战”。相比较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其他诉求来看,审理裁决加班工资争议,证据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一、加班工资案件,应当谁举证
加班工资案件的举证,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之前,不论是劳动仲裁还是人民法院,基本都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审理加班工资争议的。 即是由企业来举证“员工没有加班事实”或者“企业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倘若企业举证不能的,仲裁和法院甚至有权采信员工的主张和数据直接裁判。 一时间,企业的举证压力和诉讼压力巨大,HR疲于奔命。
随着立法者认识理解的不断深入,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也开始有所分担。 最高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加班工资争议,应由劳动者对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待劳动者举证成功后,再由企业对劳动者的主张和证明内容进行反驳举证。 如此,双方便均负有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企业举证压力有所减小。
二、双方举证责任概述
1、劳动者:应举证自己存在加班事实。
2、用人单位:应(1)反证 员工所述所证加班事实不成立、不真实或不完整;(2)举证劳动者没有加班事实;(3 )在认可存在真实或部分真实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自己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劳动者举证责任详述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如何理解和完成,也是HR需要掌握的要点,以判断劳动者的举证是否充分完整。法律上要求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事实”,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具体要个案分析,区别对待。所谓存在加班事实,就是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有加班”。而这一结论,需要劳动者自己主动积极来举证。而不能以企业不能举证,来反推劳动者就天然存在加班事实。
劳动者的举证形式通常包括哪些?
1、直接举证自己存在加班事实。 例如员工搜集固定并出示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存在超时工作的事实;例如员工有记录工作日志的习惯,以此来证明自己存在超时工作的事实;尤其是对于作息安排是“上五休二”的企业来说,员工通常会通过举证周六和周日的活动安排、聊天往来和工作成果来证明自己当日存在工作事实。因为至今众多员工还主观认为,周六周日只要自己有工作付出,就应直接认定为加班,而不必考虑时长和性质。实际法律上对于加班定性的判断,不是如此简单的。
2、间接举证证明记载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存放在企业处。 例如员工能够举证证明企业存在考勤设备或考勤软件,有详细的考勤记录保存和可以提供的情形;例如员工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构成中存在加班工资项目,可以反证自己必定存在一定加班事实的情形,等等。在此种情形中,虽然员工无法直接充分举证加班事实,但也能认定其履行了一定的举证责任。接下来,关于反驳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欠付的举证责任就转移至企业处。
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员工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员工的弱势地位和搜证能力,仲裁和法院在实践工作中不会过分苛求员工充分举证。在案件审理中,对员工的举证效果和效力也不会强求。基本上来说,加班工资争议的主要举证责任还是在企业一方。对此,HR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行动准备,应当从我出发,做到以我为主,不要寄希望于员工举证不能就万事大吉和高枕无忧了。为了争取积极正面的审判效果,一定要提前做好搜证和举证的各项准备。
四、企业举证责任详述
企业的举证责任围绕着证明目的来展开:
1、员工没有加班事实的。 为了证明此事实,HR应当至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考勤记录。证明员工所述的某几日加班事实并没有对应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既可以是人工式、电子指纹式(面部识别式),也可以是钉钉等依托软件式的考勤记录;第二,监控视频。证明员工所述的某几日其并非是在从事本职工作;第三,加班审批制度(如有)和以往审批记录存根(该员工或其他员工的均可)。证明企业已经制定合法有效的加班审批制度,而该员工所述的加班事先并未经过审核批准,流程不合规。第四,其他证据。例如可以证明员工所述的加班实际是值班睡班或者在途时间。
2、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对此,HR应当至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有无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周期(日、周和月);第二,工资表和银行流水。证明企业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金额;第三,加班工资测算明细表。证明工资表中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得出的,各项计算数据的来源又是哪里;第四,双方关于工时扣减和折算的相关约定。即企业通过协议形式与员工一致商定,哪些时间是被排除在工时结算的范围的,哪些时间是需要予以相应折算的。
3、不符合支付加班工资的条件。 对此,HR应当至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劳动合同或职务任命文件。证明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薪酬结构灵活浮动且有绩效收益,不符合享受加班工资的主体条件。第二,员工的工资构成中是包括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的。证明其在超时工作中的劳动,企业已通过该两类工资的支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奖励。第三,根据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的时间段,审查员工的诉求有无超过当地规定的保护周期(仲裁时效)。
五、双方的主要博弈点
经过对比分析,双方关于加班工资争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基数。 虽然各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有明确规定,但一方面员工对此政策口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企业亦有可能未掌握运用该标准,导致双方在计算基数的确定上产生分歧,从而导致最终计算得数存在明显差距。
2、加班工时。 双方关于加班的工时数是存在天然分歧的,从而导致双方各自的计算数据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员工是以上班至下班的时间差来确定工时的,而企业的计算是要剔除午休和用餐时间的。例如,员工是将开会时间、培训时间、出差时间都计算在工时之内的,而企业通常是不算的。
3、加班定性。 例如,员工一般是将周六周日的工作直接理解为加班的,而法律上是规定以周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来判断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对此,员工基本上存在认识误区。再例如,员工一般是将自己在企业区域内的所有时间都理解为工作时间的。而此种情形是否能被计为有效工作时间,在法律上本身就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就以值班为例,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不属于有效工时的,因为员工在值班时并未在从事本职具体工作且工作负荷较小,企业通常仅需支付一定福利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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