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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薪酬制度改革再深化,江苏妇保人请速看!

2022-01-28 17:22: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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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机构属性,支持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可执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以充分调动其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01 关于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当年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增核的工资总量不受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次年绩效工资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02 关于薪酬水平决定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建立符合公共卫生机构特点的薪酬水平决定机制。

可按照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00%~135%掌握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按照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0%~15%核增工资总量,用于延时加班、值班、夜班和外出服务等的劳动报酬。

03 关于激励机制

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其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可按单位基准线6%~10%的幅度予以增核。

对高端人才密集、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重点扶持的单位,可按照单位基准线的10%给予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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