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拒不付报酬恶意欠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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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06年5月,木业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17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由周某承担陈某所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周某在木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却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2018年累欠工人工资2131465元。期间,周某与其妻通过协议离婚,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妻子。
2018年12月18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木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同年12月2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月17日,法院依据木业公司工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木业公司库存多层板等。
同年4月,周某和木业公司股东谢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周某协助处理公司遗留的所有问题。截至2019年11月5日,周某等人积极筹款支付工人工资1623877.61元,仍拖欠工人工资507587.39元。2019年1月25日,周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徐科峰律师解答:
木业公司、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
周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徐科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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