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途中不幸身亡,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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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都知道,员工入职时最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店小作坊在用工时往往没有这样的“规矩”,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处理起来更加不易。去年11月,蕉岭县的陈某生在驾驶雇主曾某森的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同车乘坐的雇主也因此身受重伤,落下残疾。近日,因为劳动关系的问题,雇主曾某森与陈某生的家属来到了法庭评理。
在蕉岭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原告曾某森为蕉岭县一灯饰店的经营者,而被告是其店用工陈某生的家属。去年11月18日,陈某生驾驶雇主曾某森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途经平远县热柘镇某路段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生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曾某森受伤以及双方车辆、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曾某森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生的家属本想让灯饰店为陈某生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灯饰店却认为,他们与陈某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原告代理律师:因原告不服蕉岭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非终字〔2022〕30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这个仲裁委没有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记者了解到,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有三要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原告方主张,陈某生只是灯饰店请来的临时工,双方口头约定在店里忙的时候过来帮忙送货,而且陈某生的工作时间是完全不受原告控制,是有需要送货时过来送货,如果陈某生没空,是可以选择不过来的。
对此,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并表示陈某生与灯饰店之间已满足确认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本案中,陈某生跟原告均符合劳动者以及用工主体资格。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陈某生是按原告方的安排开展具体工作,接受原告方的管理,而且陈某生的工作内容正是原告方业务组成部分。
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除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一个是工资支付凭证,还有保险记录、工作证、招聘的登记记录、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这些原告都没有。因为这是叫一次才来一次,不是长期在原告处工作的人,所以没有这些记录。
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分歧较大,法官随后宣布闭庭,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可实际意思却差别很大,希望这个案例能给“打工人”们和用人单位都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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