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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启动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多种方式自主分配

2022-02-16 16:19: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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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下发《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遵循“突出公益导向,坚持按劳分配,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动态调整”原则,全面深化辽宁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比例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兼顾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以及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相同类型的公立医院,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分类确定薪酬水平,适当拉开差距;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特别是急诊急救、精神卫生、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按规定保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比例、优化医保支付和医保基金管理等方式,将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综合医院的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防止差距过大。加大对传染病专科医院政府投入力度,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儿科等紧缺专业医师薪酬水平 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
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中医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
鼓励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
鼓励实行年薪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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