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提出辞职后仍继续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劳务合同继续有效!
口头提出离职后继续为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如何计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由自己担任公司的学术总监,具体负责技术推广、学术讲课等工作,报酬为每月4万元,试用期为3个月。2021年5月起,张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并从事相关工作,而公司也支付了报酬。但是2021年7月,张某因故向科技公司口头提出辞职,但仍接受该公司指派从事相关工作截止至同年8月。然而公司却拒绝给付张某提出离职后的劳务报酬。一怒之下,张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4万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张某在7月初提出离职,公司已经按照其工作天数支付了12天的工资1.6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口头提出离职后是否仍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张某在7月初提出离职,但是通过其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可知,公司在8月1日仍在向其发布工作指示。
另通过张某提供的电话通话录音可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工作时间并未予以否认。张某提供的证据已形成相对完整证据链条,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8月1日前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仅对张某提供劳务时间提出异议,对其工作质量或数量没有异议,故张某已按照劳务合同要求完成工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劳务报酬4万元。
法官说法
个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往往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将给未来出现争议埋下极大的“隐患”,极有可能会出现因证据的缺失而导致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因此,在生活实践中,要建立保留证据的意识,毕竟“有图有真相”。本案中如果张某不能向法庭提供聊天记录截屏、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其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法院就很难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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