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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告知怀孕,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05-20 17:35: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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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2年7月2日至某培训学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日-2015年7月1日,合同约定刘某从事教学工作,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不低于2000元。

刘某实际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实际出勤工资10,000元,课酬工资据实结算。

学校支付刘某2012年7月-9月的税、费后工资分别为20,129.08元、27,029.08元、10,436.61元。

2012年9月13日,学校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鉴于您本人不能胜任本单位的工作,经本公司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2年9月14日起终止。”

2012年10月24日某上海某医院出具的《彩超检查报告》显示刘某系早孕,该院预约中心同年10月20日检测刘某孕周期为八周。

2012年9月20日,刘某提起仲裁,要求与学校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刘某的主张,学校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以刘某无教师资格证,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庭审中,学校亦自认在刘某未出示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即录用了刘某,故学校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刘某要求与学校自2012年9月14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本院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可见,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女职工发现怀孕,一般都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对女职工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的女职工,如果想恢复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与用人单位尽快协商,并取得医院证明来证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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