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境外人士的优惠政策
2018-12-28 09:15:07 点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答记者问。
程丽华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考虑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一些优惠的安排,也有一些具体的调整。
如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条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由构成居民个人不满五年,放宽到构成居民个人连续不满六年,又放宽了一年。
二是明确在构成居民个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简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
按照上述规定,对来华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其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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