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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又撤回,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经济补偿金给不给?

2022-06-22 19:13: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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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疫情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此后员工向公司撤回辞职申请,公司以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属于辞职还是辞退?疫情能否成为员工拒绝履行工作职责的理由呢?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国内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单位陆续开始复工复产,某公司的复工申请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3月6日某公司通知本市的员工在3月8日上班,公司为员工准备了医用酒精、口罩等防护用品。

  本市员工A接到公司通知后,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为由拒绝上班,申请离职,后A又撤回离职申请。3月12日,公司以A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上班的义务,连续旷工4日为由,予以辞退。

  A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未支持其请求,A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均确认A的离职未经公司同意,因此未认可A辞职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A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无需公司的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A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即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3月6日A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解除,因此A撤回辞职申请,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已无法律意义。因此,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本案中,A已经提出离职,可为何A与公司均认为是用人单位辞退了劳动者?

  A主动离职后,其仍认可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目的是获得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而公司在A提出离职,撤回离职申请后,再行辞退A,公司是为了便于其他员工的管理,树立“权威”。

  本案中,A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为据提出辞职,若理由成立,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存在用人单位再行辞退,我们需要判断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相对自由。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本案中,A于2020年3月6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已收悉,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0年3月6日解除。

  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劳动合同即刻解除,用人单位之后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作出,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是劳动者的辞职行为。

  就本案而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基于A行使辞职的权利,而非公司的辞退决定,同时公司发出上班通知时,该市并未发布居家隔离信息,不能认定出现了因疫情发展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法院对于A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各项损失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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