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前离职,该不该发年终奖?
我是某制造企业的一名HR,快到年底了,公司淘汰了一部分业务能力较差的,有劝退的,也有支付赔偿金解除的。其中有一名员工很强硬,表示公司除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付的赔偿金外,还应按出勤月份折算今年的年终奖。然而,我们公司的薪酬制度明确表明了每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同时,我也咨询了一些朋友,发现年终奖、年终双薪以及年终绩效等概念好像在操作中各不相同,而且还分员工主动离职与被动离职,看得我头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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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另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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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我国暂无年终奖的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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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主动或被动离职,只要是处于离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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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的从其合同。若劳动合同规定了年终奖发放数额,用人单位理当及时足额发放。若按业绩支付年终奖,员工年中离职或新进员工,都可以得到他的奖金,单位则不能以你不在职为由或无法考核而不发放,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此时的年终奖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必须及时发放,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来决定是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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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劳动合同只约定了每月工资,而没有约定年终奖,更没有约定按业绩发放年终奖,员工可否获得年终奖,需要视单位具体规定了。但是,单位的这种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还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制订,并赂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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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对年终奖是这样操作的:不在劳动合同中提及年终奖一事,要么在薪酬管理办法或绩效考核中规定,要么单独制订年终奖管理办法,即使规定了,也对发放标准、支付方式、享受人不予特别明确,这样做的目的,用人单位以为可以自由决定年终奖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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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分析,就本案而言,单位完全可以不理睬该员工的年终奖要求,另外,即使要对其他在职员工发放,建议以其他会计名目发放为好,比如:1月份奖金、过年费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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