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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到手工资有变,政府刚刚公布

2022-08-16 15:13:25      点击:

薪酬调查 薪酬调研

作为一名HR,每月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发工资了。

工资的计算、发放、工资表的制作都是每个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每个月几号发工资才算是合法?什么情况下,工资必须提前发放?

近期,有了新的调整。

深圳工资发放有调整!

涉及奖金、病假、工资表

8月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对工资支付、离职奖金发放、工资表保存期限等作出修改。

政策原文:

http://www.szrd.gov.cn/rdlv/chwgg/content/post_830461.html

工资条例中对员工工资做了哪些调整?哪些与我们的权益相关?

下面一一为你介绍~

规定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时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分不同时间段支付工资。

其中: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途离职企业也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

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病假工伤工资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工资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

根据《条例》,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延长

《条例》延长了用人单位资支付表保存时间,并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的形式: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

用人单位违法,最高处罚五万元以下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括: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HR请注意

这些工资不能扣

一、以下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不能扣!

1、关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8、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二、这些钱不仅不能扣,扣了还违法

刚刚讲了,哪部分钱不能扣,接下来给大家讲讲更严肃的。

以下情形扣工资,违法!

1、请假扣三倍工资违法

国家对请假扣除工资的多少是有相关规定的,员工请事假,扣除的工资=月工资÷21.75x请假天数。

根据法律: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如果你的工资以一月5000元来计算:5000÷21.75x1≈230(元),显然远远达不到3倍,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手册中写有“请假扣3倍工资”的规定一定是不合法的。

HR们千万要注意,不要写上不合法的规定,减少麻烦发生的情况。

2、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家注意:

(1)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为捐赠强扣工资违法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4、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不允许按照请假、旷工来处理。

5、业绩指标未达标

许多岗位,特别是销售型岗位都有业绩要求,企业在招聘时也会表明没完成月内既定目标就会扣除相应比例的工资。大多数人司空见惯,但是这个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未完成企业定额指标和任务的情况下,企业扣除相应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在业绩不达标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钱。扣钱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但如果双方在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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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最后,我们也汇总了全国各省市的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1、北京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3、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十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4、四川省(重庆市亦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5、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6、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7、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浙江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9、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0、江西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11、河北: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12、辽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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