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要求“未休年假三倍工资”,无需证明是否休过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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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张先生(化名)于2012年7月9日入职XX公司,担任货车司机,提供实际劳动至2021年10月26日。
XX公司与张先生分别于2012年7月9日、2015年7月9日、2020年7月9日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2021年10月28日,张先生向其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因X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未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张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张先生主张其每年享有10天年假,XX公司未安排其休息2019年至2021年的年假,应按照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10天、2021年未休年假8天的标准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为证明累计工作年限,张先生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截至2021年9月,张先生的养老保险已累计缴费12年5个月,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由前一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XX公司认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张先生与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前,其未提交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并且其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所有休假需其本人主动书面或0A提出申请,因其本人原因导致未休或未休完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休假权力。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截至2019年4月张先生累计缴费满10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假。XX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安排张先生休息2019年至2021年年假或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XX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未休薪年假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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