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均是违法的-中国薪酬网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不能以劳动者为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此为由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暂扣养老手册。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吕某入职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融部经理。2018年2月22日,吕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吕某2018年1月工资数额为5634.77元,2018年2月工资数额为4161.35元。公司一审当庭承认吕某的养老保险手册在其处,其尚未向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8年3月26日,吕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及2月工资共计9796.12元,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向其返还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向其返还养老手册一本等请求。该会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吕某的上述请求。
吕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有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以吕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扣发吕某2018年1月及2月工资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给付吕某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其应当给付吕某劳动合同原件,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以吕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不向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暂扣养老手册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劳动者未交接工作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无不当。现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应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不予交付劳动合同与养老手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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