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从1986年7月以后开始的,主要的政策文件依据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录用的程序和招收办法、录用的条件等,和以前的正式工基本上没有任何区别。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国有企业招收、录用以后,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发给《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和正式工人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唯一的区别是要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当时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按照当时的规定,养老保险总的缴费比例为15%,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比例不高于本人月工资的3%,由于当时的合同制工人每月只有几十元的工资,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就是1元多钱。当时还没有正式的缴费基数、缴费指数的概念,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养老金的计算也不和个人缴费指数挂钩。
比如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本人所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来计算,既不和缴费年限挂钩,也不和缴费基数挂钩,几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假如退休前一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那么基础养老金就是每人每月1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总额来除以120,当时由于本人的工资比较低,个人缴费的比例也比价低,但是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11%,也就是单位缴费部分要划入一大部分到个人账户,但总体个人账户也不是很高,个人账户最多也就是1000元到几千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大概也就是10多元钱。
国发(1997)26号文件,最大的作用就是统一了全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的8%。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各地才开始正式建立并做实个人账户,各地也开始建立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5)38号文件,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定,比如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11%改为8%,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现在使用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是完全一样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包括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理顺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规范全国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统一,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个人账户建立前,从各地采取的办法来看,如果从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就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如果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当地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但有的地方要求所在的企业要进行补缴,补缴以后也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对待。
其实对于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只要招工手续是完善的,是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录用的,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个人档案。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的,在个人账户建立以后,当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要纳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并每年计算相应的资金利息;对于没有缴费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从本人实际开始缴费时计算。
不管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各地的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都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比如四川省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是1996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要纳入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换句话说,凡是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是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养老金就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计算分为两个部分。实际缴费的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不管是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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