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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退休或离职依然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021-02-03 16:25: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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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的金融民工或打工皇帝们的头上多了一把达摩利斯之剑,赚波业绩提成就换个地方,哪怕事后洪水滔天也无关己任的做法不再可行了。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一些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薪酬要被追回,更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回全部绩效薪酬。目的就是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以前监管更多是关注高管层,此次纳入“关键岗位人员”一下把范围扩大了很多,且给予了金融机构足够的灵活调整空间。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传统意义上的风控和授信条线的审批人员、拥有投资权限的人员都属于关键岗位的范畴。

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追回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1.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2. 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3. 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4. 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发生以下情况,则可能被追回全部绩效薪酬。1. 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2. “被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3.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对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应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同时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当然,为了防止该项权利被不合理利用,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处罚与责任应当同比例认定。对于绩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划定,指导意见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结合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仅仅处罚和扣回还不够,还要把扣回多少钱进行披露,而且监管会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总之,不要认为监管的这项政策是儿戏,如果高管或关键岗位人员不配合,也有办法治你,即使你退休了或离职了,依然逃脱不了。如出现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的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亦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也参照适用指导意见。

拿着钱就要好好干活,对得起领取的薪酬,不要有歪门邪道的想法,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算离职或退休也得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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