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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前 7 天没工资?主管雷人回应:我不懂劳动法-中国薪酬网

2019-08-08 09:54:46      点击:

 

薪酬调查 “我也不懂劳动法,你能找到相关的东西,符合我就补工资给你。”

 

近日,贵阳求职者汤女士因试用期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发生分歧,在与一名谢姓主管交涉过程中,对方直言不懂劳动法的 " 雷人 " 回应,让汤女士十分气愤。

 

求职者投诉:试用期前 7 天没收到工资

 

据汤女士回忆,6 16 日,她在网上看见一家名为贵阳山姆科技联盟的培训学校正在招聘,她很感兴趣,便前去应聘。

 

在与培训学校课程研发部主管谢先生的面试当中,谢先生口头告诉汤女士,员工工资是 2000 元的底薪 200 元全勤 1600 元绩效 提成。汤女士认为工资薪金还不错,便决定在培训机构就职。

 

6 19 日,汤女士开始在培训机构上班。试用 7 天过后,谢先生告诉她通过了 7 天的试用,可以开始正式的试用期。但正当汤女士问到试用期工资是否与一开始的约定一致时,却被告知试用期工资是 2400 元 提成。虽然谢先生给汤女士定的工资是口头上的,但是汤女士还是坚持工作了一个月。

 

据汤女士介绍,7 天试用期过后,谢先生让汤女士去打印一份没有标明日期的合同,并叫汤女士先把名字和日期签上。面对这样的合同汤女士有点犹豫,但是因为谢先生当时说签得越晚工资给得越少,6 29 日汤女士还是把合同签了。

 

7 17 日,谢先生给汤女士微信转账发工资,汤女士一看 1800 元,顿时傻了眼。" 因为当时谢先生告诉我,试用期一个按月 2400 元工资标准算,我工作了 28 天不应该是 1800 元,悬殊太大难以接受。" 汤女士收到工资后,她立刻通过微信找谢先生询问。

 

公司主管 " " 回答:我不懂劳动法

 

“我在一家培训学校上了 28 天的班,却只发了我 21 天的工资,培训学校课程研发部主管告诉我,试用期前 7 天没有工资。”汤女士说,因为工资待遇问题,她一直和培训学校课程研发部主管谢先生保持微信沟通。

 

但两人在微信上的沟通并没有解决问题,甚至闹得有些不愉快。汤女士认为,她对谢姓主管的回应感到不满,尤其是这位谢姓主管的真实身份,还是一所大学的正式教授,对她的一些回应实在有些 " 雷人 "

 

7 17 日,汤女士把自己与谢姓主管的聊天记录公布到网上,立即引发网友关注。记者发现,在汤女士晒出的这份聊天记录上,确实不乏 " 雷人雷语 "。当汤女士质问为什么不发试用期前 7 天的工资时,谢主管回答到:劳动关系建立不一定给报酬。

 

而让汤女士更不能理解的一个回应是:因为我也不懂劳动法,你能找到相关的东西 ( 法律法规 ) 给我看,符合我就补工资给你。

 

争议焦点:签合同前的试用,算不算工资

 

8 2 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找到了汤女士所说的培训机构,希望找到谢姓主管。当记者向工作人员询问谢先生是否在单位,工作人员告知谢先生去北京出差了。

 

记者在培训机构门外的一张海报上看到,对谢先生身份的介绍是:山姆科技培训学校课程研发部主管兼特级教师,贵州某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记者通过工作人员提供的谢先生微信号联系上了谢先生。当提到此次事件,谢先生表示将会由其律师与记者联系。8 4 日下午,谢先生的律师通过微信与记者取得了联系,记者随即向其提出,汤女士在微博中发布的聊天记录是否属实等问题。

 

“汤女士确实在 2019 6 18 日至 7 17 日期间在我处工作,其无故离职,其发布在微博上的聊天记录经我处谢先生辨认确实为两人的聊天记录。”这位法务表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事实也很清楚,一切应按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他同时表示汤女士在网上的发文涉嫌攻击谢先生。

 

面对雇佣单位以签合同时间开始计算试用期时间,汤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工资应该是以她在培训机构实际上班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说法:如何避免试用期陷阱

 

为此,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的田律师。

 

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雇佣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约定发放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汤女士说的情况属实,谢先生未支付汤女士试用期前 7 天的工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田律师提醒,未免遇到纠纷,职员在工作时的上班打卡记录、工作证等工作记录都是有效的凭证,应该好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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